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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离异人士征婚相亲

2015-03-11 12506

(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周丹)潘女士(化名)通过深圳市某婚介寻找“白马王子”,缴费后认为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与自己要求不匹配,并且服务不到位,随即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。近日,深圳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婚介公司向潘女士退还费用15000元。

  (记者 包力  通讯员 周丹)潘女士(化名)通过深圳市某婚介寻找“白马王子”,缴费后认为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与自己要求不匹配,并且服务不到位,随即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。近日,深圳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婚介公司向潘女士退还费用15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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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潘女士在2013年9月10日,与深圳某婚介签订服务合同约定,婚介公司按照潘女士要求为其安排相亲对象,合同服务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,服务费用总计20000元,如潘女士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,则已缴全部费用不予退还。随后,潘女士依约定向该婚介支付了服务费用20000元。

  

  在合同履行的这个过程中,潘女士对该婚介提供的服务表示不满意,认为该婚介提供的服务与网页中的有关介绍不符,在经过消委会调解不成后,潘女士就将该婚介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该婚介全额退还服务费20000元,并要求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。

  

  深圳福田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,本案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。根据《合同法》中的第410条规定,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。因此,在本案中所涉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后,潘女士基于对该婚介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,符合法律规定。

  

  根据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出具的《福田区消委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》及潘女士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,福田法院对潘女士提出的该婚介服务存在瑕疵的主张予以确认。因此,本案不属于潘女士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情形。综合本案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,深圳福田法院酌定该婚介应向潘女士退还费用15000元。目前,本案判决已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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